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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4日凌晨硎唬姹烁θ⒁切镏ν烈痢ⅰ拧炼痢ⅰ谩两ā巳诰釉┨执罡⑶恕芮雀鞯缸ぐ吖剑宓袈醒焓胶缟傧臂W头村义德建筑安装公司盗窃电缆99.5米(价值7661.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谢××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出警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被告人姚某某户籍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姚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殷春昱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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