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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2日13时26分,被告人杨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锦绣城大酒店内盗窃被害人刘一X软盒红杉树香烟8条零5盒,价值1700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一X陈述、证人刘二X、杨X证言、书证等其它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赃物已追回,被告人杨某某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萍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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