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阳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济源市X路王屋东枣园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左XX发生相撞,造成被告人赵某某及被害人左XX均受伤,后左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济源市X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XX、田X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照片及尸检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酒精血样检测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艳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