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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丙诉于某戊恢复原状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于某戊,男,成年。

于某丙诉于某戊恢复原状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某丁,被告于某戊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丙诉称,2011年10月17日原告在自己承包的东北地播种小麦,2011年10月18日被告强行将原告播种的小麦铲除,使原告种植的小麦不能正常生长。被告的无理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对原告东北地耕地长150米宽2米土地上麦种的毁坏,将原告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该土地一年的粮食损失小麦500斤;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某戊辩称,垄沟现状是村X组分的,一直由被告耕种。原、被告曾达成口头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地,土地承包时就是现状。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4日在文峰区X村委会办公室,曹进文、徐某、任素芬、刘某国、于某忠、于某印、于某德、于某庆参加,讨论关于X组下一扇浇地垄沟问题,经过参加会人员说明:全某同意按原分地定的方案,是先定出道路和垄沟,垄沟必须在高一点的地方,原垄沟在于某丙责任田地,不能变更保证下一扇浇地畅通。同日在村委会办公室,于某德、于某顺、于某华、于某忠、曹进文、徐某、刘某新、牛顺、于某印、刘某国、刘某明、任素芬、郜改芹参加,讨论关于X组于某丙、于某戊中间垄沟问题,大家一致通过按老垄沟的地方不变,老三宽6.44,老大9.19,老二6.2。2012年2月12日经在崇召村调查于某德,称分地没有参加,会议参加了,垄沟在于某丙地里,但不签字、不按手印;调查于某印,称原、被告弟兄三人,垄沟在弟兄三个人的地中间,期间垄沟位置曾变化过,经大队开会,现垄沟又恢复到于某丙地中间。庭审当日本案争议垄沟位于某告于某丙责任田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崇召村委会会议记录、照片,本院调查笔录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争议垄沟属于某X村委会代表集体行使相关权利,根据崇召村村委会会议决定,经本院对于某印、于某德(未签字、按印)调查,可以确认本案存在争议的垄沟位于某告于某丙责任田中。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不能证明损失多少,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恢复安阳市X村原告于某丙与被告于某戊X组争议垄沟位于某告于某丙责任田中;

二、驳回原告于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某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晁震

审判员张伟

人民陪审员焦长春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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