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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鲁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曾用名鲁X,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报案称其在邓州市X镇X路X路口被车撞,桑庄派出所民警杨××接警后即赶到现场处理,在询问情况的过程中,被告人鲁某某用手朝杨××左面部击打,致杨××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并在杨××欲给其戴上手铐,带回桑庄派出所处理时,挣脱杨××的手,带铐逃跑。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之损伤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报案称其在邓新公路桑庄镇西自来水站附近被车撞,桑庄派出所民警杨××接警后即赶到现场处理。在询问情况的过程中,因言语不和,被告人鲁某某用手朝杨××左面部击打,致使杨××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在杨××欲给其戴上手铐,带回派出所处理时,鲁某某挣脱杨××的手,带铐逃跑。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之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杨××医疗费等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杨××撤回了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3点左右,其拉苹果的货车行至桑庄镇西边一加油站西时,一中年男子(指鲁某某,下同)骑白色踏板摩托车从后面撵上来拦住货车,司机停车后,说这个男子是找事的,要打司机并报警。等有三分钟左右,见一辆“治安巡逻”的面包车过来,车上下来两个警察,其中一个穿短袖警服的警察问拦车的男子,拦车的男子说话很凶狠,并用手指着警察的脸,用右手'd那名警察的左脸,并抓住警察的胸口,推搡这名警察,把他推倒在地,那名警察从地上起来后,抓住这名男子往处警的车辆跟去,拦车的男子用脚蹬着车门不上车,警察就用手铐要铐这名男子,这名男子双手乱打乱舞,没铐住他,他跑到路边修理店内,后这名男子被铐住一只手从修理店里拉出来,在往车边拉时,这名男子突然挣脱趟水沟跑到玉米地里了。并证民警没有打拦车的男子,一直在讲道理,后见警察一只手在流血,左脸耳朵边一片子红。

2、证人尹××证实,其驾驶的货车停车后,驾驶白色踏板摩托车的男子隔着车窗打他,但没打中。他问这男的想干啥。这男的说下来下来,我想揍你。他没敢下车,这名男子又把摩托车放在货车前说“你撞啊,你的车不是全险”。后这名男子掏出手机报警,大概三四分钟,一辆白色面包车过来,车上下来两个警察,其中一名警察问报警的男子“怎么撞住车了,撞住哪了”正说时,这名男子上来一巴掌打中那名警察的脸,并推搡这名警察。警察让这名男子上派出所,这名男子跑到修理店,警察用手铐住他一只手往车边拉,这名男子挣脱跑了。并证听那名警察说,打中他耳朵了,当时听不见声音。

3、证人鲁××证实,骑白色踏板摩托车的男子追上货车,叫她丈夫(司机)下车,这名男子爬上车,手伸进车窗内用手打司机的脸,他们闻到他满身酒气,没敢动。后这名男子说“我报警,有车撞住我了”。一会儿来个警察问他,他不说话,一巴掌'd在警察的脸上,又推那警察,警察让他上车到派出所询问,他钻到路边玉米地跑了。

4、证人李×(桑庄派出所司机)证实,其和派出所接警民警杨××一起去现场,见鲁某兵(指鲁某某,下同)在货车前站着,杨××问车是否撞住你,还是撞了你摩托车,鲁某兵说,咋,你是啥意思,就推杨××,推着朝杨××耳朵上打了一巴掌。杨××拉住鲁某兵的手说,你还敢打人哩,走去所里说说。拉住他往车跟走,鲁某兵不上车,说杨××你认识我,你今天非想和我过不去是不是。这时杨××用手铐要铐他,并说“你真厉害,把我耳朵打的都听不见了”。鲁某兵不上车,把杨××一推就跑了。

5、被害人杨××(桑庄派出所民警)自写“情况说明”证实,其2010年9月19日值班时,于15时接到有人报警称,在官路X村X路口被车撞了。其就和司机李克开车到现场,问谁报的警,鲁某兵说他报的警,他问咋会事,鲁某兵指着旁边的车说:“这个车撞着我了”。他看摩托车完好无损,就问咋撞的,鲁某兵就过来推他说:“咋,你是啥意思”并顺势给他一拳,是右拳横扫一下子打中左耳,他当时“嗡”一下感觉听不到声音了,就开始捞鲁某兵上车到所里,但鲁某兵一直抗拒着不上车,后用手铐铐住他一只手,准备往车上拉,鲁某兵拼命上下抖,把他左手指挣破,然后带着手铐跑到玉米地里。

6、被告人鲁某某供述,案发当天中午其吃过饭,走到桑庄自来水站,一个货车车后厢差点挤住他,他追上车让司机下车,司机不下车,其就打报警电话,等一会儿杨××警官去了,问他为啥哩,他当时喝酒多了,就朝杨××的左脸'd了一巴掌,杨××拿手铐铐住他,他挣开跑了。

上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证实的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处警情况及打伤杨××的经过等情节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

7、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南阳市第九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实,杨××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其损伤构成轻伤。

8、接处警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鲁某某于2010年9月19日15时07分用手机报警的事实。

9、邓州市公安局政治处证明、杨××的人民警察证证明、杨××系邓州市公安局桑庄派出所民警。

10、调解协议书、撤诉书证明,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鲁某某亲属赔偿杨××医疗费等经济损失x元。

另有报案证明、抓获证明、邓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证明及被告人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鲁某某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惠君

审判员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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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兼)书记员李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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