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2011年10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某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李天舒、代理检察员张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9月3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X某本市钟鼓楼西广场,趁被害人X某与其男友聊天不备之机,将其放在身旁的提包盗走,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包内有人民币767元、CECT-T6型手机一部、身份证等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2元。破案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为证实所指控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被害人X某陈述,证人X某证言,被告人李X某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X某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李X某西安市钟鼓楼西广场,趁被害人X某与男友聊天之机,将X某放在身旁的提包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在广场北停车场被便衣民警抓获。景美佳被盗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67元、CECT-T6型手机一部、身份证等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2元。破案后,赃物、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2、被害人X某报案材料及陈述;3、抓获经过证明;4、被告人李X某述与辩解;5、证人X某证言;6、公安莲湖分局便衣侦查大队查获记录;7、被害人X某所书领条;8、被告人指认赃款、赃物笔录及照片;9、西安市X某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10、被告人李X某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且互相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2年4月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晓宁
代理审判员邓永峰
人民陪审员董安民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