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双勤,女,生于X年X月X日。2010年9月11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常某某,河南沃原(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双勤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利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双勤及其辩护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0日,被告人申双勤在担任郑州市二七区X镇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以建设村民住宅楼的名义,代表张寨村村民委员会同郑州市中原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张寨村X村建设楼协议》,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村X组X.32亩土地转让给该公司,用于建设“湖畔假日小区”,后又提供了加盖有郑州市二七区X镇X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空白购房合同和房屋销售收据。经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认定:该9.32亩土地建住宅楼,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属非法占用土地。2010年8月,郑州市二七区X组织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并对购房户进行安置补偿,补偿款达1000余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0年9月1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申双勤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申双勤供述,证人赵××、刘××、刘××、刘××、张××等证言,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会议记录、张寨村X村建设楼协议、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材料、购房合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双勤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双勤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被告人申双勤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造成严重后果,已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申双勤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双勤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庞礴
审判员李靖
审判员郭付功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