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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伊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伊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人与被告于2000年2月2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吴某娴。因被告多次怀疑原告生活作风不检点而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本人于2009年2月5日起诉请求判决离婚,贵院于2009年3月11日判决不准离婚;本人又于2009年9月间起诉请求离婚,但因父母干预而被迫于2009年11月13日撤诉。之后,本人与被告继续分居至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请求判决本人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吴某娴由本人抚养,抚养费由本人承担,本人经手的债务三万元由本人负责偿还。

被告辩称,本人与原告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只是因原告有第三者,因此不再与本人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

现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两年后,于2000年2月2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吴某娴。2008年间,原、被告在仙游县X镇X街土城建成砖混结构房屋一直两层。婚后,原、被告同往江西省南昌市某公司打工。期间,原告与第三者不正当往来,致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2月5日,原告以被告怀疑其有第三者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09年9月间原告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于2009年11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之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5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09)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相互了解两年后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原告与第三者不正当往来,致原、被告发生纠纷,主要过错在于原告。况且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未满两年,只要原告能主动改正错误,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伊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绍坚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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