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宏志,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宇敦,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都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曙,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伟平,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诉被告湖南新都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新都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湖南新都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332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谭孟良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