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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景茂,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高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诉称:1996年正月,原、被经人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1997年1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龙亚玲,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被告性格粗暴,经常饮酒,酒后不能控制自己,无故殴打原告,为躲避被告的酒后暴力行为,原告只好远离被告,原、被告从2005年8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龙亚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龙亚玲,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原告负担每月不少于300元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1996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龙亚玲,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加之被告喜欢饮酒,双方经常闹矛盾,吵架打架,从2005年8月,原、被告分居至今。2009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还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与被告龙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龙亚玲由被告龙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高某有随时探视的权利,原告高某负担龙亚玲抚养费x元,于本调解书签收时给付x元,2012年3月11日前给付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原、被告同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协议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杨彪林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粟绍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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