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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上海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男,19XX年X月XX日生,X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XX弄XX号。

委托代理人吴秋发,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炜,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诉被告上海市XX建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因本案适用诉前调解,免于缴纳。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杜灵燕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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