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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同海、邹某某,上海东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游某某。

上诉人钟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上诉人钟某某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钟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某某撤回起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由上诉人钟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中伟

审判员姚敏

代理审判员郑璐

书记员王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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