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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魏某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9月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又名魏X,男。因犯抢夺罪2004年12月3日被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9月11日被广州市X路公安处广州车站派出所(略),当日羁押于广州市X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看守所。因涉嫌寻衅滋事,2010年9月1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因犯抢劫罪,2006年3月9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10月2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煜、张道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8日21时许,郭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均已判处刑罚)等人因买某某、郭某平、王某平(均已判处刑罚)等人开赌场一事在沁阳市恒基宾馆X房间对张永永等人进行殴打。当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王某等人得知张永永被打后,相继赶到恒基宾馆为张永永助威,并伙同张永永、张培杰、张世良、张二宾(均已判处刑罚)、张浩亮(另案处理)等五十余人持砍刀、钢管等对郭某某、张某乙、卫某某、刘某某、樊某某、张某丙等人进行殴打,致陈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樊某某、郭某某、卫某某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郭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丙、樊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卫某某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被告人张某甲、王某分别于2010年9月7日、2010年10月28日主动到沁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买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丙、樊某某、卫某某、张某乙的陈某;同案犯张永永、张培杰、张世良、张二宾、万开开、马虎威、赵凯凯、牛利丰、原家伟、成海欧、裴红杰、张迎锋、刘某亮、牛东胜、常磊磊、牛东胜、郝北京、杨磊磊、杨交九、李移江、丁富贵、张国胜、聂文斌、聂向阳、张法波、聂攀攀、陈某超、党如杰、杨威威、李鹏飞的供述;证人徐X、王XX、李XX、李XX、李X、董X、韩X、杨XX、徐XX、刘XX、李XX、范XX、段XX、杨XX、赵XX、胡XX、买XX、董XX的证言;年龄证明、(略)证明、投案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明、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住院病历、伤情照片等书证及沁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王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

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止。)

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1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文启

审判员李翠霞

人民陪审员景振凯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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