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09年9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刘某某,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主管销售郑东新区五洲格调小区房屋的便利,向购房人苌二辉索贿x元,并以低价向其销售房屋两套。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09年9月7日到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投案,2009年12月12日向公安机关退还了赃款一万二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刘某新、苌二辉、刘某圆、王贵忠证言、报案材料、证明、工资表、营业执照、购房协议、收据、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可免于刑事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姚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