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某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9月4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郑大(略)。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见地(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9月4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贤明(略)。
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关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关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关某某不服,分别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瑜
审判员张晓娟
审判员崔海成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