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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兴伟,巩义市孝义第四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李某武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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