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兴伟,巩义市孝义第四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李某武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