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门县X镇中心学校。住所地:石门县X镇泥沙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郑某,男,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石门县宝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特别授权代理,系被告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门县X镇中心学校与被告董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门县X镇中心学校于2012年6月7日向某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X镇中心学校撤回对被告董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门县X镇中心学校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石门县X镇中心学校负担。
审判长王洪斌
审判员朱辉平
人民陪审员李文卫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晏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