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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门县X镇中心学校与被告董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门县X镇中心学校。住所地:石门县X镇泥沙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郑某,男,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石门县宝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特别授权代理,系被告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门县X镇中心学校与被告董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门县X镇中心学校于2012年6月7日向某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X镇中心学校撤回对被告董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门县X镇中心学校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石门县X镇中心学校负担。

审判长王洪斌

审判员朱辉平

人民陪审员李文卫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晏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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