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藩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藩某某,女,1965年12月5月出生于(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10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康某某,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藩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藩某某及其辩护人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藩某某在西平县棠溪商城大道顺远物流西平货运部在柜台取款时,趁人不备将田某某遗忘在柜台上的货款x元盗走。案发后,赃款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人赵XX、张XX、李XX的证言,

书证新顺远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托运清单,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藩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还了被害人全部赃款,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所判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罗静涵

审判员田某耀

审判员张宗喜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左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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