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郑州强强锌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宏仓,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中,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市吉祥锌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秦嗣文,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该厂职工。
申请再审人郑州强强锌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吉祥锌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强强锌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强强锌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宏仓、孙玉中,天津市吉祥锌制品厂的委托代理人秦嗣文、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涛
代理审判员范艳宏
代理审判员张林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