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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州泵业有限公司诉巴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中州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中州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巴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和被告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永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经营不善停产,将部分厂房及设备租赁给丁海平做卷扬机,丁海平又将卷扬机的配套电机的组装交由被告承揽,被告自己找人干活,自己管理工人,丁海平验收电机后支付被告承揽费,被告工人的工资如何发放,由被告自己决定,故被告与丁海平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后被告受伤,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误将承揽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工作所在的卷扬机车间使用的是原告经营资质,使用的商标也是原告的,故该车间是原告的一个生产车间。被告在此工作,显然与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原告河南中州泵业有限公司与其职工丁海平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丁海平使用原告的部分车间、设备以及经营资质从事卷扬机生产,该协议约定丁海平享有原告经营范围内的经营事项,不得违章经营。被告巴某某在丁海平承包原告的车间中从事电机组装,其劳动报酬的形式为计件工资。2008年8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被烧伤左眼,受伤后被送往荥阳市人民医院诊治,后又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3中心医院治疗,费用均由丁海平支付。2009年9月29日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荥劳仲裁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巴某某与河南中州泵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劳动关系不成立。

原告与其职工丁海平签订协议,由丁海平使用原告的设备、车间及经营资质从事生产,该协议实为承包协议。2007年8月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称被告与丁海平系加工承揽关系,因其向本院提供证据不足,对此应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合议庭意见如下:

原告河南中州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建伟

审判员王某菊

审判员孙新蕾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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