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易某与被告湖南省某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易某,男,土家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联委,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革联,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易某与被告湖南省某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联委、被告送变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革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某诉称:2011年3月6日晚,原告驾驶一辆摩托车行至(略)一路段时,遇上被告堆放在公路上的沙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眼睛等部位多处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送变电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x.96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x元。

原告易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某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石门县人民医院住院医药费收据2份(金额合计2247.24元)、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医药费收据1份(金额x.66元)、湖南省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门诊医药费发票2份(金额合计1663.50元),欲证明原告所花医疗费的事实;

2、鉴定费发票1份(金额500元),欲证明原告所花鉴定费的事实;

3、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认字【2011】第C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欲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的情况;

4、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复印件2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鉴定(检测)结论通知书复印件1份,欲证明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的现场及原因的调查取证情况;

5、常德倚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欲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及伤情情况;

6、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易某(原告)、易某军、罗元国、万加良、周建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欲证明发生事故的事实及经过;

7、原告的病历复印件4份,欲证明原告受伤后的治疗情况;

8、原告的身份证及人口登记卡各1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原告为城镇居民的事实。

被告送变电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所堆放的沙堆造成有异议,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及责任划分和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异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送变电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某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送变电公司的会议签到单及常德市X组的〔2010〕X号文件,欲证明政府部门参与了该工程,该工程沙堆的堆放不存在违法性。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发生事故是因为原告驾车速度太快,且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应该在发生事故后10日内作出,但本案的责任认定是在事故发生后的第22天,很明显的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规定,本院认为,该证据与证据4能相互印证,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仅证明了被告施工经过了政府的同意,但不能证明被告施工时在公路上堆放沙石得到了公路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因而原告的异议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认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送变电公司在盘山-七重堰-窑坡220K蚔缢叩废ぢ坦┏な坦谐冢攀孛紫乙杉蚨本W桥村甘溪沟桥东头路X路一侧堆放一堆沙石(其中最宽处占用要机动车道约1.7米),堆放沙石的行为未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2011年3月6日晚,原告易某醉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临澧县X镇出发,前往(略)易某渡居委会,2硎担谐列攀孛紫乙杉蚨本W桥村甘溪沟桥东头路段,车辆驶上公路右侧由被告送变电公司堆放的沙上,摩托车翻倒向某滑行,造成易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易某醉酒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而发生交通事故,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易某驾驶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扩大了自身损害后果,易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送变电公司未经许可,占用道路堆放沙石,且影响交通安全,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是发生事故的另一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石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3月8日出院,共花医疗费2232.24元,同日转往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于同月12日出院,在该医院共花医疗费x.66元,后原告先后在石门县人民医院及湖南省长沙市爱尔眼科医院门诊治疗,花医疗费1678.50元。经常德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损伤致右眼神经管骨折、右视神经损伤(并萎缩)、面部上颌窦、额窦骨折,目前右眼视力无光感(盲目5级),原告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90日、陪护1人30日,后续治疗费500元。原告因此花鉴定费500元。

另查明,原告易某系城镇X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据此,原告易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x.40元(含后续治疗费500元)、误某4141.50元(x元÷360天×90天)、护理费1800元(60元×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4元(12元×7天)、鉴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x元(x元×20年×30%)合计x.90元。事故发生后,因就赔偿问题,原告与被告有很大分歧,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本案被告未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在公共道路上堆放沙石,影响了交通安全,导致原告受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某、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系醉酒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对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且原告未戴安全头盔,加重了损害后果,应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因此,原告对自身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1500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中误某按服务业标准计算,但原告未提交自己收入及从业方面的证据,因而原告的误某按湖南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较为恰当,因原告对自身损害有重大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易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x.90元,由被告湖南省某公司赔偿x.97元(x.90元×30%),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350元,被告湖南省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德平

人民陪审员梁耀斌

人民陪审员陈统儒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某、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