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7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2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31日凌晨2时,被告人武某因过旋转门与被害人张XX发生纠纷,后武某将张XX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XX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陈述;证人张XX、郭XX、潘XX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收条、撤诉申请书、调解协议、申诉、被告人户籍证明;平舆县公安局(平)公(刑)鉴(法)字(2009)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10年9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松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