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君、李某某,荥阳市索河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被告常无事生非与原告吵闹,导致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尚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相识,同年5月4日登记结婚、12月7日婚生一女孩蒋某怡。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二人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缺乏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虽有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然可以维持,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王文学
审判员陈朝阳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