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赵某,女,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安立辖字第X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该案由我院审判。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海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赵某担任安阳市殷都区X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审核、审查辖区低保工作的职务便利,冒用宋某某名义办理低保,骗取民政部门发给宋某某的城市居民低保补助共计人民币918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经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姚某、宋某甲、宋某乙等证人证言、宋某某办理低保手续、宋某某低保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赵某任命文件、工资档案、民政局通知、情况说明、退赃手续、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城市居民低保补助的职务便利,骗取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的低保补助款人民币9180元,核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退还全部赃款,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鹏

审判员梁克庆

审判员李敏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路建鑫

北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