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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2009年4月任汝州市X乡X村负责人至今,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跃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某自2009年4月开始担任本市X乡X村负责人。2009年,“西气东输”工程通过尹某村X村部分土地,尹某某在协助乡政府从事本村征地补偿款管理工作中,将其所保管的x.4元征地补偿款据为己有。案发后,尹某某退还x元赃款。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自愿向法院退回赃款x.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证人梁X辉、王X娃、李X朝、王X秀、尹X、王X兰、尹X伦、尹X娃、张X杰、张X强、樊X占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身为村负责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x.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代其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

二、对被告人尹某某非法所得x.4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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