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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

辩护人李某、潘某某,河南新律(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南阳市卧龙区X镇贾红武砂场、贾庆举砂场、张成通砂场自2008年6月以来,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白河长期无证采砂。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南阳市工商局卧龙分局英庄镇工商所所长,在巡查工作中发现上述情况后,没有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三个砂场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也没有上报卧龙分局进行立案、依法取缔,致使三个砂场长期在白河河道内违法采砂,经南阳市X乡规划测绘院实地测量和计算,上述三个砂场共违法采砂x.6立方米,给国家造成了x元的重大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惩处。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的情节轻微,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南阳市卧龙区X镇贾红武砂场、贾庆举砂场、张成通砂场自2008年6月以来,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白河长期无证采砂。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南阳市工商局卧龙分局英庄镇工商所所长,在巡查工作中发现上述情况后,没有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三个砂场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也没有上报卧龙分局进行立案、依法取缔,致使三个砂场长期在白河河道内违法采砂,经南阳市X乡规划测绘院实地测量和计算,上述三个砂场共违法采砂x.6立方米,给国家造成了x元的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贾xx、张xx、贾x举、王xx、秦xx等人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工商所长职责证明、卧龙区河道管理站证明材料、砂场界址点图及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亦供认不讳,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理由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宋晓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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