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12月14日转取保候审。现在(略)。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从自称叫蒋桥的周口市人手中购买发票转售牟利。被告人史某某购买假发票后,共出售18本1800份,非法获利19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证人方××、赵××、张××、张×、陶××、肖×、赵××的证言、发票鉴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犯罪以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吴军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