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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赵一吕,河南豫上(略)事务所(略)。

被告白某某(身份情况不明)。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4月10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却一拖再拖,至今不予偿还。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白某某的具体身份情况及线索,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故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

书记员崔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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