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0年11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7日凌晨,陈俊杰等人在被告人梁某某、李阳(已判刑)合伙开办的“三叶草饮吧”一房间内利用麻将牌,以推丙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梁某某从中抽头赢利长达七天,参赌人员累计多达40余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XX、杨XX、陈XX、赵XX、韩XX、石XX、陈XX、王XX、谭XX、王XX、李XX、李XX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谢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