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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诉被告彭XX、曹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

委托代理人罗XX,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被告曹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何XX诉被告彭XX、曹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元支公司就该案已提起上诉。原告何XX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彭XX、曹X继承的湘x小轿车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何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牌照为湘x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彭某军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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