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史某
被告张某
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与被告张某、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37.5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