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
原告贾某
被告金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贾某(2006年4月4日去世)与被告金某婚后生育两子,即本案原告。上海市普陀区X路X号X幢X室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贾某名下,被继承人贾某在中国银行留有存款人民币x元,被继承人身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贾某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X路X号X幢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金某所有;
二、原告贾某、贾某放弃上述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产权;
三、被继承人贾某名下在中国银行内存款人民币x元归被告金某所有(账号:XX)。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