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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邳州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X镇X村X组X号。因本案于201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燕玲、代理检察员孙昱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某在本市浦东新区X镇X街X号妙乐苑火锅店内与他人发生口角,即纠集彭松、温某、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冲进火锅店内,由石某、彭松持刀砍伤被害人宋某某,后四人逃逸。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右肺裂伤,右侧血气胸,肋骨骨折,其伤势已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梅某某、程某某、温某、苗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损伤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石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娟娟

审判员石某辉

人民陪审员钱文君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陈洁

审判长刘娟娟

审判员石某辉

代理审判员钱文君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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