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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8年4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4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平舆县公安局于2010年10月15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把自己的嫂嫂李某妹介绍给平舆县X乡X村民田六为妻,伙同李某妹骗取现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X的陈述,证人黄XX、田XX、田XX、田X、黄XX、李XX、李XX、李XX等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犯罪行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够积极退还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宇飞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梁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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