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又名姜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1日,南召县X镇X村民张××、田××承包了该村南坡仰天池的松林。2010年3月底,被告人姜某某以1万5千元的价格从张××处转包了该松林。2010年4月初,被告人姜某某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砍伐松树,截成一米至两米长的松原木共计398根,计立木材积为24.6立方米。
2010年10月21日被告人姜某某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王××、张×、张××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承包合同、材积计算及相关的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砍伐集体山林,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姜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认罪尚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拟判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将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罡
审判员李克仁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