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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国强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国强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强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被告人马国强从“程强”(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普通发票269份和商业发票30份,同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马国强携带上述发票在郑州市X区门口被民警查获。经鉴某,上述发票均为伪造的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国强的供述、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某、辩认照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强明知是伪造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前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国强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春燕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姚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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