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X乡县X镇X巷X号。
被告文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公务员,住湖南省安乡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与被告文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因与被告文XX自行和好而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因与被告文XX自行和好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X负担。
审判员陈某中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