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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灵宝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转哲、耿某某,灵宝市X镇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被告贺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转哲、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1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3个男孩,现均已成年。自从1997年长子结婚后,被告将家庭收入牢牢控制住,只准进不准出,我为家庭养鸡场在外面赊欠的款项被告拒绝偿还,使我在社会上失去了诚信。另外被告还无故怀疑我与亲家母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侮辱我的人格。被告的行为使我伤心至极,无奈我向法院起诉离婚,目的是想通过法官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和好,破镜重圆,但是今年7月7日我在朱阳镇南河口出了车祸,生命有危险,治疗12天,被告没有护理我一天,连问也不问,毫无夫妻情义可言。现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后共有的五间平房不予分割,归三个儿子继承,婚后共有债务谁经手谁偿还。

被告辩称,一、我与被告结婚三十年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们风雨同舟,一起盖起了房子,建起了养鸡场,日子一天比一天好,可是自从2007年长子结婚后,原告与我亲家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不听劝阻,还多次殴打我,使我的身心受到严重打击。现原告提出离婚,是嫌我年老色衰,体弱多病,想达到与我亲家母长期鬼混的目的,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平房系我们婚后共有财产,若离婚必须合理分割,原告提出不予分割于法无据,另外建中还有摩托车、电脑、洗衣机、冰柜等,也应合理分割;三、婚后我经手的外债有x元之多,而经原告手基本上没有什么外债,对此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原告提出“婚后共有债务谁经手谁偿还”实质上是在规避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四、原告体壮力强,我体弱多病,婚后我对原告是言听计从,从不敢违抗他所说的话,原告诉称我将家庭收入牢牢控制住,拒绝偿还其为家庭养鸡场在外面赊欠的款项,使其在社会上失去了诚信纯属凭空捏造,另外今年7月份原告出车祸后,并不是我不照顾,而是原告不让我照顾,原告诉称我不照顾他也不是事实。综上所述,原告喜新厌旧,不讲伦理道德与我亲家母鬼混,并提出离婚,我坚决不同意,若原告坚持离婚,我要求家中的房屋归我,鸡场归原告,其它财产平均分割,债务由原告偿还。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以此证实双方身份关系、结婚时间等事实;2、证明条2张,以此证实被告只管收钱,拒绝偿还其经手的外债等事实;3、照片2张,以此证实其出车祸后被告不予照顾等事实。

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杜X锁、郭X学等9人证明各1张、证人王X录、杜X泽出庭证言各1份;以此证实其经手的外债等情况;2、证人贺X山出庭证言1份,以此证实2009年3、4月份原告殴打被告等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无异议,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其它证据的证明力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实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仅认可证人杜某某证实的1笔债务500元,对其它证据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认为证人证言内容不属实。

本院确认原被告提交证据,能够从不同方面反映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将结合案情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诉辩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1981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3个男孩,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自1997年起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2009年2、3月份双方再次吵闹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审理中,经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仍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81年结婚至今已29年有余,并生育了子女,双方已经建立一定的感情,在婚后的生活中虽发生一些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乙要求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国章

人民陪审员张水平

人民陪审员王国强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王国栋

附:本判决使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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