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倪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担保人兰州战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桃树坪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倪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兰州战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意见》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兰州战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担保人兰州战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杰华
代理审判员蔡锦平
代理审判员冯永帆
2010年7月19日
书记员谈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