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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曾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铿,湖南九天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华龙,湖南富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0)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周某某于2010年10月11日以与曾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在本案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3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彭莎娜

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某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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