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伟,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贤佑,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钟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佐成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易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