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7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2007年8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9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2007年9月6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在逃,2010年3月22日被撤销取保候审收监。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3月份,被告人耿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400元的价格收购赵帅、姚伟(二人已起诉)在荥阳市X镇兴国寺盗窃的李某某的电动车一辆,该车价值1260元。
2、2007年1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420元的价格收购赵帅、赵永亮、赵闪(三人已起诉)在荥阳市盗窃李某某的电动车一辆,该车价值1620元。
3、2007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260元的价格收购赵帅、赵永亮(二人已起诉)在荥阳市盗窃张某某的电动车一辆,该车价值1120元。
另查明,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均已退赔失主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其他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吴松霞
审判员赵睿
审判员赵晨昊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