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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圣凯物业管理公司与黄某乙、黄某丙、衡阳市中天花园生活小区业主委员会、黄某丁、舒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圣凯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上诉人黄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黄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衡阳市中天花园生活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中天花园。

负责人黄某丁。

原审被告黄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舒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衡阳市圣凯物业管理公司因侵权纠纷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0)衡蒸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上诉人衡阳市圣凯物业管理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位于衡阳市雁峰区,应由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请二审予以纠正,并裁定本案移送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黄某乙、黄某丙以侵权纠纷起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衡阳市蒸湘区,黄某乙、黄某丙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周某洲

审判员王洪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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