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12月26日被羁押,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乙,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以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杨某某、吴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某某、吴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某、吴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吴某甲撤回上诉。
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秀斌
审判员张少华
审判员刘先兵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