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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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与被告徐某、潘某、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男,1963年(身份证号码为),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1971年(身份证号码为),汉族,住(略)。

被告:潘某,女,1998年(身份证号码为),汉族,住(略)。

被告:应某,女,1945年(身份证号码为),汉族,住(略)。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徐某、潘某、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略)X幢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潘某明名下的(略)X幢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f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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