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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公司职员。

被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某。

原告诉称:2008年5月19日,被告赵某在原告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豫x豫x挂号车一台,合同约定被告付清全部车款后,车辆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付清车款后,不积极投保,至今拖欠公司保险费及其它费用共计九千八百元整,也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我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合同书、行车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经综合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经过庭审质证,依据当事人陈某和某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5月19日,被告赵某在原告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豫x豫x挂汽车一台,合同约定被告付清全部车款后,车辆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付清车款后,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我院,要求终某、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确认豫x号豫x挂车辆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并将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协议约定车款未付清前车辆所有权归属原告,合同终某履行后该车所有权归属被告。现被告已经付清全部剩余车款,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应及时将车辆的所有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偿还所拖欠费用,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某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终某、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

二、豫x豫x挂汽车所有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被告赵某所有,被告赵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豫x豫x挂汽车过户至其本人名下。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视为自愿放弃权利。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蒋建芝

审判员董爱巧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晁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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