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宁陕县人,住(略),农民。2009年7月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宁陕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某,陕西恒典(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左某某,陕西秦林(略)事务所(略)。
宁陕县人民法院审理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乔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某某犯贪污罪,判处:一、被告人乔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二、本案赃款x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该款被告人已交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上诉人之行为并不违法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陕县人民法院(2009)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陕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蔺天民
审判员王晓敏
审判员刘世娟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左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