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系聋哑人),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6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监视居住(略)),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某萍,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手语翻译人原竹芸,郑州市聋哑学校教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某萍、手语翻译人原竹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胡×(不负刑事责任)经预谋后,在本市二七区X路中铁七局家属院门口一烟酒店,趁店内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店门撬开,胡×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刘×放在此处的2458元现金盗走,二人准备携赃逃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系犯罪未遂,又系聋哑人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赃款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赃物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郑州市聋儿康复中心诱发电位报告单、被告人身份证明;证人冯×、杨×、胡×的证言;被害人刘××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又系犯罪未遂以及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胡刚(系聋哑人,且未满十八周岁,又系盗窃未遂,不认为是犯罪)经预谋后,在本市二七区X路中铁七局家属院门口一烟酒店,趁店内无人之际,由被告人孙某某望风,由胡刚用孙某某所携带的螺丝刀将店门撬开,并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刘静的2458元现金盗走,二人准备携赃逃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陈述了在案发当时,其锁上商店的玻璃门,和家人一起去吃饭,回商店后发现门把手被撬,店内挎包里的2000元现金和抽屉内的400多元营业款被盗,后两名便衣警察带着两个犯罪嫌疑人来店里核实情况,让去报案的事实。
2、证人冯×、杨×的证言均证实了案发当时,高个男子(被告人孙某某)在烟酒店门口望风,低个男子(胡×)撬开门,并进入店内,后二人逃走时被抓获,并从低个男子(胡刚)隐匿赃物处搜出现金2000元,从其内裤里搜出现金458元,并从二人身上各提取平口螺丝刀一把。
3、证人胡×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日,其和被告人孙某某一同盗窃烟酒店,由被告人孙某某望风,由胡×撬门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赃款2458元,后被抓获的事实。
4、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供述的盗窃事实,与上述证据所证事实内容一致,相互印证。
5、赃款照片经被告人孙某某和胡×辨认,确系二人所盗。
6、郑州市聋儿康复中心诱发电位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系感音神经性耳聋。
7、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相关户籍证明证实了本案其它相关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孙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和其系犯罪未遂、又系聋哑人犯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又系犯罪未遂以及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458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孙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被告人孙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监视居住期间折抵刑期。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君
审判员金永毅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现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