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8岁。2010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4日10时20分,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尉氏县X乡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由西向东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倪XX相撞,造成被害人倪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由证人陈XX、侯X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协议书,本院询问倪广超的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法医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丽梅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卫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