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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南阳市汽车板簧厂、杨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汽车板簧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某君,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汽车板簧厂(以下简称汽车板簧厂)、杨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1)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被上诉人汽车板簧厂的委托代理人康某、郑某君和被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1)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4元退回上诉人赵某某。

审判长代书平

审判员刘洪海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佳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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